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卷宗,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笔录、证据、起诉意见书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律师以更加全面客观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找出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理由。 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沟通、交流看法,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意见,一旦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则有可能导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不予起诉,从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三、律师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其控诉思路及证据情况,为成功辩护做好充分准备。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其作用有时甚至高于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还是相当多的。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充分发挥辩护权,将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当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案件的关键证据、主要事实、案件性质都将比较清晰的展现,此时律师应当把握时机,与检察官就案件定性、主要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在实践中,可能有的律师做的工作相对较少,容易使人认为作用不大。因此,辩护律师不能只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就完事大吉了,这有违于辩护律师的职责。因此,要正确看待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善于利用律师职能,尽最大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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