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Analytics Made Easy - Statcounter
  全国咨询热线
18911845965
18411055561
业务范围  
诈骗犯罪  
职务侵占  
挪用公款  
贪污受贿  
非法集资  
无罪辩护  
 
热点专栏  
毒 品 犯 罪  
杀 人 犯 罪  
强 奸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涉 黑 犯 罪  
取 保 候 审  
其 他 犯 罪  
死 刑 辩 护  
刑 事 文 书  
刑 辩 新 闻  
 
 您的位置:首页 - 师募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解析未成年犯罪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8-1-16  浏览量:1297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告诉您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这一部分人。

根据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应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根据《民法》相应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那是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没有其他责任了呢?北京专业刑事律师回答当然是否定的。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及对未成人的成长负有的法定监护责任,如父母怠于行使监护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 旷课、夜不归宿。2. 携带管制刀具。3.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存在不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职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1.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北京专业刑事律师讲述尽管未成人犯罪父母承担的主要是道德上的责任,但法律第一次将不履行管教、监护义务的未成年父母列入被公安机关处于“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立即改正。”已是一大进步。


    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群体,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往往会由于一时冲动而做错事,甚至触犯法律。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应严格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的义务履行好监护责职。做到既关心爱护又严加管教,切实履行抚养、保护和教育的义务,让每一个未成年子女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

 

 


[打印]  [返回首页
  24小时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咨询热线:18911845965,18411055561  邮箱:zgf26535@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B座7层
 
扫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

扫码进入
律师微网站
  关键词: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诈骗犯罪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北京贪污受贿律师|北京挪用公款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
  Copyright © 2012-2024 lvshi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京ICP备180004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