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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有效辩护的制胜法宝——证据审查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22-9-16  浏览量:2273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价值无疑是巨大的!

 

对证据进行精细化审查是十分必要的!

 

千万不要轻视基础细节,它仍是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制胜法宝!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真的太重要了!

 

它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裁判的基本依据。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犯罪嫌疑人的权责如何划分、辩护律师能否实现有效辩护,都取决于提交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有效。

 

尤其是刑事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证据,一经查证属实,就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对案件结果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关于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与确认问题《刑诉法》规定,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由此看出,刑法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但却并未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在于,控方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基于控诉和证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条件使用非法手段。这些非法证据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消极的影响,最终导致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而影响司法公正性。因而,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收集相关证据证明非法证据的存在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前置性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审查与确认主要从主体上、程序上、形式上三个方面入手:

 

①主体上,如应当回避的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非法定侦查人员调取的证据;非自然人提供的证言与鉴定结论;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所提供的证言等都应作为律师审查与调查的重点内容。

 

②程序上,调取证言笔录时仅侦查人员一人在场,询问证人时未告知作证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等。

 

③形式上,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及讯问人签名的书面供述及证言与陈述;没有鉴定人盖章的鉴定结论,没有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属于违法或不合法的证据范畴,辩护律师一旦能证明该证据的违法与不合法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之外。为了证明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事实,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运用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当庭揭露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主体、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证据。

 

 因此,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极为重要。对辩护律师而言,想要找到辩护突破口,实现维护被告人权益、为被告人翻案,甚至是达成无罪辩护,就一定要对刑事证据,特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进行精细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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