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不同于法律解释,没有溯及力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武某分别以200元和300元的价格购买个人信息205635条,2010年海淀分局将武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武某批准逮捕,同年海淀分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张律师接手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后,与起诉的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武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辩护思路】 我国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直到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才将“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武某两次购买的信息都发生在2007年,2009年2月28日才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又怎么能够管到武某在2007年所犯的“罪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条就是我们常说的“罪行法定原则”,也即“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罚。” 刑法是没有溯及力的,是不能追究既往的。我们不能以现在的刑法规定,来认定以前发生的行为为。 综上,因司法机关现在无证据证明武某构成犯罪,为了保证武某的权利,请立即对武某变更强制措施。请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确保公民应有的权利!
最终检察机关对武某不起诉处理。
【律师说法】 司法机关有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是对法律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可以有溯及力。我们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条本身的说明,法条原本就有此意,只不过后来才说明,法律解释可以追溯到法律的生效之日。修正案是对法律的修改,与法律解释不同,没有无溯及力。武某的行为发生在修正案之前,所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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