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施仙人跳反被敲诈,律师反映无罪意见孤证难定案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4日陈女士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起因是公安机关在审理一起团伙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里有一段视频,视频中陈女士承认实施了“仙人跳”。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及五个证人证言与视频互相印证。 张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陈女士,通过会见得知视频是2017年5月份被对方六个人强迫录制的。事发当日陈女士依对方电话提供的地址,上门给对方一名男子按摩,进屋后屋内有六人,强迫陈女士录制了上述视频,并让陈女士的老板给对方转了几千元钱。
【办案思路】
一、视频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陈女士于2017年5月提供按摩服务时被人殴打威胁,强迫其戴上手铐录像,逼迫其承认敲诈对方。辩护人认为此录像不是陈女士的本意,同时系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二、对方六个人是敲诈陈女士的犯罪团伙,不是被害人与证人的关系,而是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为敲诈陈女士共同炮制了虚假的录像。 其六人的口供不能认定为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应当认定为六个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笔录。录像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后,六个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笔录系一方之词,无论有多少人,其相互之间不能互相印证,因此本案系孤证,不能定案。
三、敲诈勒索犯罪系数额犯罪,即使如公安机关的想法,陈女士实施了仙人跳,也无法证明陈女士敲诈勒索未遂的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像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后,如何看待对方六个人的口供。如果认为对方是维权,那么六人中一个是受害人,五个是证人,录像即使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可以定案。我们认为,陈女士是否实施过敲诈存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陈女士敲诈勒索未遂,在此前提下,六人是一方口供,不能互相印证。
陈女士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张革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陈女士,在充分掌握全部案情后,张律师从孤证不能定案的角度进行辩护,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陈女士涉嫌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的书面辩护意见。在正确辩护思路的指引下,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为陈女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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