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简介】
2015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暴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25000元。张革飞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为暴某提供法律帮助。庭审时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事实与罪名的指控部分均不持异议。对关于如何量刑的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争议较大,公诉人认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采纳了张革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暴某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结果,被告人及家属都非常满意!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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