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升职跑官,中间人被刑拘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12年史某找到朋友陈某,问陈某能否帮助一个人提正师级,陈某说办不了,但认识的孙女士能办此事。经多次协商,办事人将100万给了史某,史某自己私自留下了10万元的好处费,将剩余的90万元给了陈某。陈某当天将50万元转给孙女士,后陆续转给孙40万元。2013年孙女士因其他事情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4年史某陪同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陈某有多起类似的行为,数额达七百万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将陈某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陈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最后委托张革飞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详细了解案情,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此案是诈骗案件中最难辩护的一类案件,因为有些事情是拿不到桌面上谈的,你真的为人去跑官,一是收钱的人不认可,二是收钱的人认可了,嫌疑人由诈骗变成行贿。
一、陈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诈骗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行骗,其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陈无论以什么目的参加到此案中来,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诈骗的故意。本案诈骗与收钱的人都是孙女士。陈某收到的钱都转给了孙女士,因孙女士收钱没办成事,大家都找陈某要钱,陈某向孙女士索退不成的前提下,只有尽其所能先还款,陈某为了还款四处借债,能借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本案中陈某不但没有骗取到钱财,还为此事赔了200多万元。由此可见陈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 陈某本身也是一名受害者,而且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 陈某为了得到被害人的重谢和回报为被害人办事,为此陈某找到了孙女士。孙女士带着陈某去军队大院见了马将军,孙女士还称其老公是XX集团的副总,与中央军委关系较好等等,以此取得了陈某的信任。
三、本案中一系列同样性质的行为,不可能将陈某既判定为受害者,又判定为犯罪嫌疑人。 孙女士早在2013年就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时陈某才如梦初醒,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在孙女士被抓后的近一年时间里,陈某无心继续做生意,一年来陈某尽其所能还款,同时陈某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之因陈某不是受害人,让受害人本人去报案。为此陈某与史某等多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陈某有用自己的钱先行还款给被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受了陈某的报案。陈某作为受害人报案。
张律师将陈某无罪的意见反映到检方批捕处后,批捕处领导非常重视此案,决定招开听证会讨论案件。公安局法制处的两名精英干警为一方,张律师为另一方,批捕处的办案人员居中,批捕处的领导在下面听证,张律师与法制处的干警分别就此案的看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制处的领导坚持陈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并且多次诈骗多人,数额特别巨大。张律师的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听证会结束后检方没有立即发表意见,当天下午,检方作出了对陈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革飞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陈某是幸运的,生活中为人跑官、买官的事情屡见不鲜。无论是真替人跑官,还是假替人跑官,如果不还钱被害人告诈骗,绝大多数会定罪处罚。因为假替人跑官当然是诈骗,真替人跑官收钱人一般都不会承认收了钱,因为收钱人承认收钱属于受贿行为,也涉嫌犯罪,为己利益不会承认收钱,这样就由中间人来顶罪。 下面举一真实案例,某律师收了当事人300多万元取保不成,也不退钱。当事人以诈骗报案,该律师称我收的钱都给一和尚了,和尚有好多做高官的弟子能办理此事。结果和尚跑路了,无法核实钱款的去向,最终该律师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该律师认为自己很冤,“我真的将钱给和尚了,我是无罪的,法律不公正”。 如果法官相信该律师的话会如何处理呢?还是会判处该律师诈骗罪。因为律师的话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依据法律事实判案,不是依据真实事实来判案,法律事实只能无限的接近真实事实,但永远无法还原真实事实。 此律师如果说收取的300万元是律师费,而不是给了和尚,此案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该律师是说真话,还是说假话呢?”由此业界也引发了争论。说真话无证据佐证要判刑,说假话可以更接近实质的正义。
陈某涉嫌诈骗一案,张革飞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陈某,在充分掌握全部案情后,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犯罪。并及时向负责审查批捕该案的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陈某涉嫌诈骗罪不成立的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方决定召开三方(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代理律师)听证会,会上张律师当面向各方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进一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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