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保健品推销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7日,代某在北京某大厦内,以公司名义举办“感恩回报”活动。由谢某为“讲师“,引领大家参加活动,先让交纳“爱心钱”并领取礼品,次日又返还”爱心钱“,制造假象。第三天又以交纳“诚意费”后可领取纳豆胶囊的方式,使雷某等51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每套人民币7990元的价格领取代某低价购入的纳豆胶囊。被害人雷某等人共交付人民币551810元。第四天代某、谢某及公司全部员工以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员工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代某与谢某被批捕并起诉。案发后,谢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决定委托张革飞律师为谢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一、保健品推销现今比较常见,好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一。每个保健品推销案有一定共性,但也都有不同的地方,不能一概而论。 二、本案罪与非罪的观点 1、首日与次日的“爱心钱”交纳与返还,能否引申为第三日交纳的7990元也会返还。从本案看,谢某在宣讲交纳7990元时没有承诺返还,而是说不满意产品的可以退货,很明显如满意不退货,更不可能返还购货款。 2、谢某在推销时没有对保健品附加其他功能,只是宣传其有保健功能,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
【律师说法】 价值10元的商品卖100元、200元都没有关系。如果在推销时没有超过产品本身所有的性能,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附加了产品性质、功能以外的其他价值,就可能涉嫌诈骗行为。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是共存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一个行为可能仅是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既是民事欺诈行为,又是诈骗行为。实践中有的辩护人将二者对立起来,说某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是诈骗行为是不对的。
张革飞律师在代理此案期间,认真分析整个案情,详细查阅卷宗。认为此案系民事欺诈行为,谢某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对谢某存疑不起诉。针对这一情况,张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并递交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检察院部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结果来之不易,当事人和家属对张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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