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财为人担保,险招牢狱之灾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09年周某联系到金额过亿的工程,但甲方要求周某提供5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周某找到邵某,邵某其弟在投资公司工作,经向法人王某请示,可以提供贷款500万元,但要求周某写份工程真实性的说明及交纳100万元的贷款保证金。周某不太相信投资公司,但相信邵某,要求将钱打入邵某的公司,由邵某的公司再将钱转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与邵某都同意按周某的方式运作。
周某打钱后没有拿到贷款,投资公司法人王某跑路,周某多次向邵某讨要100万元未果。2015年8月周某报案,称邵某伙同其弟、投资公司经办人张某三人以贷款为名诈骗其10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并以涉嫌诈骗罪拘留了邵某三人。
张革飞律师接受邵某家属委托代理该案后,在刑拘一个月时间内多次会见被告人,在充分掌握全部案情后,认为本案定诈骗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构成诈骗犯罪。及时向负责审查批捕该案的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建议,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张革飞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进一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思路】
邵某家属咨询多个律师,其意见都是还钱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争取办理取保候审。
我们认为此案的关键点不在于还钱,因为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的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被害人谅解只是从轻情节,不是减轻情节,还钱最好的结果也是刑期十年。
从本案看,邵某并不是被害人报案所述的伙同他人诈骗,只有进行无罪辩护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一、邵某在贷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二、邵某之所以愿意进行担保是因为周某承诺接下工程后给邵某1%的提成,邵某是为了提成提供的担保,并不是被害人所述因为诈骗提供的担保。
三、邵某在案发后积极帮助被害人协调退款事宜。
四、邵某有稳定的工作与固定的住处,有公司与房产,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用民事方式的方式讨要,因为邵某只是帮助转帐,没有与被害人形成担保合同,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赔偿方式索要,故报案。但邵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报案时称其交的100万元被三人瓜分,事实上员工业务有正常的绩效工资,不能因此认定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本案的难点所在,公安机关也因此对三人刑事拘留。上述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为了获取利益,为人担保,钱没有得到,险招牢狱之灾。
最终,在我们的帮助下,邵某终于被洗脱了冤情,被取保候审。因为邵某涉嫌的金额,如构成诈骗将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可能以从轻的情形取保候审,邵某被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无罪处理的变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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