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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张革飞律师办理诈骗1800万改变定性成功案例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张革飞  时间:2021-1-18  浏览量:9711
 


乱打借条,被陷害身陷囹圄,受害者反成了被告人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13年初,娄某认识了邵某,邵某向娄某推荐由其操盘的养老项目。娄听后先后向该项目投入资金几千万元。同年娄某认识了王某,王某有些钱想做投资。娄、王、邵多次沟通后,王决定也投资邵的项目,王先后投资约1800万元。王是生意人,经验丰富,王看到娄的生意做的非常好,还有公司、房产等资产,就将投资钱汇给娄,再由娄汇给邵,虽然钱最终是投入到邵的项目中去,但是让娄经一下手,实际上是起到担保的作用,并在汇款后让娄补写了几份借条。

因邵的烂尾楼项目发生了诸多纠纷及隐瞒外欠债务等问题,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2015年4月,王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立案。2015年12月初,王某纠集五六个人,在上海机场将娄某非法拘禁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威逼引诱娄某冒充军人,并偷偷录音,后以此录音为证据补充报案。

王报案时没有将原始情况说清,隐瞒了与邵多次沟通谈投资的情形,而只是以外观的借条形式去告娄涉嫌诈骗罪。其原因是王认识到了邵没有还款能力,而娄有还款能力。2016年2月,娄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张革飞律师接手该案后,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反复查阅卷宗材料,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一、娄某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本案的关键。

从事实经过看,娄不仅将王的钱全部投入到邵的项目中,自己也投入数千万,娄没有为自己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为邵占有的目的,王的钱及娄的钱全部用于盘活邵的项目(系生意上的正常运作)。


二、本案王与娄之间是借款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王与邵多次接触,王的最大一笔投资款1200万元系房产抵押款,办理房产抵押是王与邵先行办理,事后也有证据证明王清楚邵的项目。


三、如无法证明王、娄、邵之间的投资关系,也不能认为娄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王将钱汇给娄后,娄认可王的汇款,并补写借条,这些都证明娄没有诈骗的故意。王举证证明娄吹牛,并说钱投入到国家的大项目上,但王在自己提供的录音中也证明王本人并不清楚钱的去向,与其举证相矛盾。同时既然是借条,娄将钱投到哪儿是娄的权利,借条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钱的去向。事实上娄也将钱投入到正当的项目中,至于项目是否盈利,与娄有没有诈骗的故意不具有关联性。


四、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4月份报案,同年12月份将娄非法拘禁,娄其间提到要与王某一起去公安局说明双方的经济纠纷,王不应充。

王一直认为娄有还款能力,所以选择娄某报案,没有提到邵某。在娄要求去公安机关说明双方经济纠纷时王为什么不应充呢?唯一的解释是王自己都认为娄不构成诈骗。王认为此时说清楚对己不利,王还要在拘禁娄的期间炮制证据,引诱娄说自己是军人,王也如愿以此录音为证据,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批捕了娄某。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王的录音中也体现了王威逼利诱的事实,也体现了娄没有冒充军人的事实。


五、本案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

王的代理人认为,娄以冒充军人欺骗的手段,诈骗王1800万元,应当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相象竞合犯。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最高量刑是十年,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根据娄某诈骗的数额,已达到了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因此应当定诈骗罪,而不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辩护人认为,王的代理人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娄也是受害者,娄也投入邵的项目中数千万元,其投入数额比王还要多,其投入的钱也没有要回来。从这一点上看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起诉书上没有定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1800万元,而是以投资借款为名,获取被害人1800万。二者的区别是一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个没有。王的诉讼代理人没有读懂起诉书。


【律师说法】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如果法院认为娄构成诈骗罪,是否可以直接改判为诈骗罪。有的律师认为可以,因为法院认为检方的定性有错,可以直接改变定性。我们认为法院不可以直接改判诈骗罪。原因是法院的审判要受到检方起诉的限制,检方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就本案来讲如果检方以“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1800万元”起诉娄,同时起诉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这时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论处。但检方以“娄以投资借款为名,获取被害人1800万”。这时的检方认为娄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直接改判诈骗罪超出了检方指控的事实,法院在这种情形下是不允许直接改判诈骗罪的。另外如果改判诈骗,还涉及到级别管辖的问题(无期徒刑管辖为中级法院而不是基层法院)。

有人会问,邵没到案,本案事实不清,法院可否退回检方补充侦查。以前的老刑诉法是可以的,2012年修改后,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可以退补的。法院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直接判无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都不会这么做。一般情况下法院建议检方写个申请,之后退回检方,这样就合法了。本案实际上也是这么操作的。只是可怜了被告人,法院不居中,指导检方查案,还会有公正?

娄也是名受害者,其比王受害的程度还要深,一方面娄自己损失了巨款,一方面娄为自己乱写借条身陷囹圄,虽然娄某经过律师的帮助,最终将无罪,但娄某也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终检方部分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娄某不构成诈骗罪,但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起诉娄某,并认为情节轻微,没有建议三年到十年的量刑,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

尽管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不认可,但毕竟比诈骗罪轻多了。如果以诈骗罪起诉,娄某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期。


此文章系张革飞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的原创文章,如转载应当注明作者,否则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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