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冲误入白虎堂的故事,在无罪推定的法制社会不会重演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蒋某网上认识一女子,女子多次提出让蒋某卖些毒品给她。蒋某知道贩卖毒品是违法行为,不肯将毒品卖与女子,但又不想明说。因为蒋某非常好色,害怕明确后被拒绝,女子不再与其联系。2015年7月20日,女子再次让蒋某卖点毒品给她,蒋某为了能与女子一起溜冰(吸毒的一种方式,有的人溜冰后会发生性行为,蒋某即想以溜冰的方式与女子发生性行为),应允卖点毒品给女子。双方约定在女子的住处交易,蒋某带着毒品到女子住处,女子偷偷将一千元“毒资”放到沙发上,趁蒋某不注意,手拿毒品打开房门,警察一拥而入,将女子手中的毒品扣押封存,当着蒋某的面清点一千元“毒资”。同时女子指认蒋某贩卖毒品给她,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与现场的毒品、毒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人赃俱获。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毒罪被刑事拘留。
蒋某的哥哥委托张革飞律师会见蒋某后,清楚弟弟是冤枉的,但是在案证据对蒋某非常不利,其咨询了很多专业的刑事律师都没有办法,张律师第一次会见蒋某后,就明确了无罪的思路。当时蒋某的哥哥已经失去了辩护的信心,又咨询了许多司法机关的亲友印证我们的辩护思路,最后决定委托张律师作为其弟的代理律师为其辩护。随即张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无罪的辩护意见。蒋某在被拘留的第23天后被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撤销案件的变通方式)。蒋某自己都不相信能够昭雪,对张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多次说:“连办案民警都说,这种情况能够取保的还没有遇见过。”
【辩护意见】
一、蒋某没有贩毒的故意。 律师会见嫌疑人蒋某时,其一再表示不是贩毒,而是吸毒。蒋某与晨曦(化名)于一个多月前在微信上聊天认识,晨曦多次提出让蒋某购买毒品,蒋某明确表示买不到毒品,多次表示想与晨曦一起溜冰。2015年7月20日及21日晨曦微信联系蒋某,约一起溜冰,后又改口让蒋某来时,帮助购买五到十克毒品。蒋因为垂涎女色,想与晨曦一起溜冰,故谎称房山能买到,又说附近能买到有点贵,后来又说卖毒品人不在家,晚上才能买到。 从上述对话中,可以推敲出蒋没有贩毒的故意。晨曦提出蒋某帮助买毒品时,蒋某多次推三阻四的不想贩卖。 从本案的全部过程来看,蒋某的供述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关于以上事实可以调取蒋某与晨曦的7月15日至21日的微信聊天信息)。
二、事实上蒋某没有帮助晨曦购买过毒品。 晨曦想买五到十克冰毒,蒋某并没有帮助其购买,蒋某口头告诉晨曦,卖毒品的人晚上才能联系上。事实上没有帮助晨曦购买毒品的想法,其三点半开车去找晨曦,四点半二人见面。其与晨曦见面时只有一克多准备一起玩的冰毒,没有贩卖的毒品。
三、从交易地点看,应当是吸毒而不是贩毒。 如果双方是买卖毒品,蒋某不可能去晨曦家楼上交易,晨曦也不可能让蒋某知道其家庭住址,也没有必要去楼上交易。从所谓的交易地点来看,更符合蒋某供述的双方是为了在一起吸毒。
四、贩毒不会有吸毒用的冰壶。 蒋某上楼后就向晨曦要吸毒用的冰壶,并用棉签擦洗冰壶准备吸毒用,冰壶在派出所抓捕蒋某时被一并扣押。
五、本案并没有毒品的交易。 蒋某上楼以后,晨曦要把二人准备吸食的两包毒品拿走,说是给朋友还人情。蒋某说拿走就没的吸了,没让拿。晨曦又说拿走一袋并去开房门,蒋某擦冰壶准备吸毒,警察进来将蒋某按倒在地,并在沙发上拿起一千元钱说是毒资。如果是贩毒款,蒋某不可能不收起来而放在晨曦家的沙发上。
六、林冲误入白虎堂的故事,在无罪推定的法制社会不应当再现。 虽然晨曦指控蒋某贩毒,但蒋某并不承认,整个交易只有二人在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原则,应当采信蒋某的辩解,而不是晨曦的指控。 仅依据现场的毒品、金钱、女子指控就认定为蒋某贩卖毒品过于武断,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蒋某的供述更加合情合理,符合一般人的逻辑。
综上,指控蒋某贩毒的事实与证据不足,申请司法机关对蒋某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说法】
由于近年来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法律允许可以对毒品犯罪进行控制下交付(行为人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司法机关可以特情介入),但法律不允许犯意引诱(行为人没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司法机关引诱其犯罪)。公安机关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绝大多数毒品犯罪案件都是在特情介入下破获的,但犯意引诱的情形等违规执法现象也很常见。除前例外,最近我们也接手一起类似的案件,国内知名大学的研究生,一男子邀其贩毒,该研究生系同性恋,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并用溜冰的方式助兴。研究生拿毒品与对方相见后,对方想给研究生二千元钱作为毒资,研究生不要,说赶紧找个地方睡觉,钱以后再说。男子见状,说要去小卖店买点水,然后将钱偷偷放入装水的塑料袋中,出来后交给研究生。男子向潜伏的民警发暗号,民警出现将研究生擒获,也是人赃俱获。此案我们费尽周折,经过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研究生终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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