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日,顾某帮助同事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办完后,王某说钱丢了。顾某帮王某找钱,其间动了下王某的钱包。之后王某报警,警察认为顾某的嫌疑最大,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警察说你只要认罪就没事了。顾某暗想:“我帮忙找钱时动了王某的钱包,上面有我的指纹,这事也说不清楚,警察说认罪就没事,我就认了吧!”认罪之后的结果可想而知,顾某被公安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随即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至此顾某才知“上当”。 但已经认罪了,想翻案可没那么容易。顾某提出单位有监控,可以证明王某丢钱的时间段内,没进去过王某的宿舍。可是王某宿舍是监控的盲区,此案一时陷入绝境。
【办案思路】 我们发现,虽然王某宿舍是监控的盲区,无法证明顾某没进入过宿舍。但是,通过监控计算路程,可以推出,顾某从监控的地点到宿舍作案,从时间上是不可能的,可以间接证明顾某没有作案时间。 办案思路形成后,还需要补充侦查一些证据。这些补充的证据律师无法调取。我们提供了线索,需要司法机关依职权调取。补充侦查一般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我们认为,鉴于公安机关之前存在诱供的情形,公安机关不适合补充侦查。检方办案人员又不愿意侦查,经过多次沟通,最后检方同意了辩护人的意见,由检方补充调查,此案最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辩护意见】
一、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辩护人认为,即使顾某认罪也是不能定罪的。因为顾某盗窃案件,整个案卷只有顾某说偷了钱,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佐证。 顾某的口供也出现了反复,律师会见、检提时,均陈述没有偷过钱。
二、被害人的陈述、顾某的口供不具有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本案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顾某认罪的口供,均不具有客观性。被害人是否丢了钱,没有查证属实。顾某的认罪口供牵强附会,不符合常理,不具有客观性。
三、顾某没有作案作时间。
四、辩护人认为,本案不需要再次退补。
此案应由检方在审查起诉的时间段内,补充调查律师提供的证据线索。一是为了减少顾某被羁押的时间;二是公安机关不再适合继续侦查此案。(检方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由检方自行侦查,没有退补,最后对顾某不起诉处理) 理由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退补的前提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案件,因为没有查清,才可以退补。本案是否发生了丢钱的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证据佐证,这种情况不可以再退补,应当尽快结案,尽量减少对顾某的羁押。
附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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