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轻处罚案例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2001至2013年,刘某任某集团董事长,在其家中或办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给付的钱款。但刘某对收钱的次数、金额与证人供述的不一致。
【争议焦点】 公诉方认为,应当以证人证言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及行贿人的取款记录,能够证明取款的金额与行贿的金额一致,证人证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辩护人认为,受贿罪相比其他案件具有特殊性,在行贿受贿过程中,只有二人在场,行贿、受贿是对合犯,只有行贿人的证明或者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均是孤证,均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标准。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及法律明文规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被告人供述为准。
【律师点评】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以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调整了起诉数额,从而减轻了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案主要理由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我们常说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的谦抑性则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与此同理。受贿案件中,没有行贿人证明,只有被告人供述,不予定罪应当是共识。但没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行贿人证言证明的案件是否定罪存有争议,尤其是行贿人有取款或借款证明时,以此作为证据对被告人起诉的案件时常发生。本案中,其取款与送款时间有一定的期限,且行贿人系企业实际负责人,每天都有大量业务产生,行贿前后时间内,行贿人也有大额取款的行为,且取款并不能证明钱送给了受贿人。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以被告人的供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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