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从轻处罚案例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为国有集团公司负责人,多次向他人索要财物,2015年看到王某佩戴的手表,向其索要手表一块,价值60万元.2016年以家中装修为名向他人借款50万元,同年向他人索要宝马车一辆,价值80万元。
【争议焦点】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为十年。辩护人认为,虽然在几起受贿案中,都是受贿人首先向请托人提出了索要财物的要求,但还要根据受贿人给予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大小,请托人是否对受贿人有过承诺,及财物是否在请托人预先已知承受的范围之内,以及请托人的心理态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都是由被告人提出的财物要求,行贿人也证明其内心是十分不情愿的,但是行贿人也表示被告人对其提供过帮助,并且希望以后得到被告人的继续帮助,其行为还是行贿人主动决定的,并非因为受到了被告人的压力迫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受贿而不是索贿。
【律师点评】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没有认定为索贿,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从十年以上变更为三年至十年。实务中,被告人提出的索要财物,或是行贿人为了让自己免受刑事处罚,故意将行贿说成索贿,这在受贿案件中比较常见。辩护律师要根据案情来分析行贿人是受到压力给付的财物还是自行决定给付。尤其是行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将自愿给付财物,说成强迫给付财物的情形,需要辩护律师从多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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