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从轻处罚案例 作者:张革飞律师(本文系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www.lvshi58.cn)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为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将张某提拔为下属分公司的副经理,李某要求张某为其支付购房款70万元及个人消费30万元。张某以虚列开支的方式从分公司出账,为李某支付上述款项。
【争议焦点】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其对分公司的财物具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同时被告人李某供述分公司比较好处理一些开支,实际上张某也是用虚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分公司的公款支付了购房款与个人消费,二人系共同贪污。辩护人认为,张某为李某的下属,经李某的提议张某才提拔为分公司副经理,张某也证明为了感谢李某的提拔和重用,也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李某的关照,所以才会帮助李某支付上述费用,应当认定李某为受贿罪。
【律师点评】 李某涉嫌受贿与贪污两个罪名,经律师辩护后,公诉机关将贪污罪变更为受贿罪,两个罪名合并,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贪污罪与受贿罪在理论上是明晰的,但是实务上的案件千姿百态。李某虽然为总公司的负责人,但并没有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而是通过张某的行为实施了骗取公款的行为。李某虽然预见张某可能从分公司公款里支付了费用,但张某并没有明确告知李某钱款的来源,李某也没有指使张某用分公司公款支付上述费用,李某关心的是费用能否处理,对于如何处理,李某并没有向张某授意。在虚假出账、骗取钱款方面,二人并没有犯意沟通,不能认定为二人共同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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