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通奸是在男女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既不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通奸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是犯罪。如果女方明确表示要断绝通奸关系,而男方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二、男女双方有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男女双方具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并不是认定强奸罪的依据。如果男方利用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胁迫女方使其不得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虽然有从属关系或者教养关系,但是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三、对先强奸后通奸行为的处理。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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