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强奸妇女的手段残酷;强奸对象虽然只有一个,但强奸多次,折磨时间长;以特殊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妇女,如孕妇、病妇、老妇、月经在身的妇女为强奸对象的,等等。
“强奸妇女多人”,是指强奸3人以上,既包括作为单独实行犯参与强奸的,也包括作为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共同强奸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在公共场所挟持或诱骗妇女至他处再予强奸的,不应视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在女浴室、女厕所乘无人之机强奸妇女的,虽然公用的浴室、厕所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被告人是利用其便利的环境条件,所采用的方式实质上是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也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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