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8911845965
18411055561
业务范围  
诈骗犯罪  
职务侵占  
挪用公款  
贪污受贿  
非法集资  
无罪辩护  
 
热点专栏  
毒 品 犯 罪  
杀 人 犯 罪  
强 奸 犯 罪  
走 私 犯 罪  
涉 黑 犯 罪  
取 保 候 审  
其 他 犯 罪  
死 刑 辩 护  
刑 事 文 书  
刑 辩 新 闻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锟?锟?锟?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8-1-31  浏览量:1398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走私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法律咨询点击进入www.lvshi58.cn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专注刑案,我们更专业)

全国刑事免费咨询热线18911845965




[打印]  [返回首页
  24小时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咨询热线:18911845965,18411055561  邮箱:zgf26535@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B座7层
 
扫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

扫码进入
律师微网站
  关键词: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律师辩护|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诈骗犯罪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北京贪污受贿律师|北京挪用公款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
  Copyright © 2012-2024 lvshi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京ICP备1800040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