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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院对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8-2-6  浏览量:1672
 


(原标题:淄博市中院对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桂新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



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据了解,在2013年8月至10月11日前后,罪犯李某新曾先后四次购买5000克毒品“冰毒”,并将毒品托运至淄博。同案犯王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李某新之托,将上述毒品运送至李某新在淄博市张店区的租住处。

2013年10月18日,罪犯李某新购买冰毒2包共1992克,随后毒品被托运至滨州市。而王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受罪犯李某新之托,在滨州市长途汽车站附近接收毒品并运至淄博市张店区,被公安民警在滨博高速淄博新区下路口查获。同时,从罪犯王某乘坐的车辆内查获冰毒99.55克。 2013年8月至10月,罪犯李某新在购买上述毒品的同时,分别贩卖给罪犯王某及张某、张某春、赵某冰毒650克、350克、90克、6克。

2013年10月19日,公安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XX新村抓获罪犯李某新时,李某新持枪拒捕,后公安民警从其暂住处、储藏室查获冰毒2562.77克、左轮手枪一支。经鉴定,上述毒品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6%、62.7%、62.1%。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桂新系主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持枪抗拒抓捕,虽然供认主要犯罪事实、部分毒品被查获,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二、为报复债务人残杀无辜,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2013年12月20日,李某某向罪犯李某永借款15万元,后服农药自杀,李某永将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梅、妻子曹某等五人诉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李某永生病住院,曹某送去1万元。2015年5月23日,法院判决曹某偿还李某永14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23日,经法院执行过付给李某永1.12万元,李某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并购买两把尖刀。2015年10月6日16时许,李某永发现李某梅在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XX新村内照看孙子李某豪(3岁)后,上前持刀捅李某梅头面部,李某梅用木制撑子反抗未果被捅倒在地,李某永又持刀捅进李某豪的右眼部,持另一把刀追杀李某某母亲唐某某,结果追杀未遂,返回后再捅李某梅胸腹部数刀。李某梅、李某豪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梅系心、肺破裂死亡,李某豪系颅脑损伤死亡。当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藏匿于5号楼东侧车库东墙外地沟内的李某永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一人未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因经济纠纷引发,但罪犯李某永良知丧尽,为报复债务人残杀无辜,主观恶性大,犯罪行为卑劣,罪行极其严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三、感情纠葛心生怨恨连杀2人,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李某亮与姜某某有多年婚外情,2016年4月15日22时30分许,罪犯李某亮因姜某某拒绝与其见面等原因心生怨恨,携带一把尖刀驾车至姜某某家,姜某某夫妇开门后,李某亮在门洞内持尖刀朝马某某(姜某某丈夫)胸腹部等处猛捅数下,姜某某喊叫阻拦,李某亮又持尖刀朝姜某某上半身猛捅数下,二人倒地后,李某亮持尖刀又捅二人颈背部数下,致马某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左侧肾静脉破裂,肝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致姜某某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李某亮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19日8时许,李某亮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某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杀两人,放火烧死者住宅,罪犯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王某栋在得知其妻子王某与苏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多次与王某争吵,亦与苏某某的妻子耿某某见面交涉,因无法化解此事,遂对三人怀恨在心,准备了猎枪、汽油、头灯、断线钳、胶带等作案工具以备实施报复。2015年1月10日21时许,王某栋与王某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执,王栋从厂里拿了一把匕首开车回家,先用匕首将王某捅伤并用胶带将王某捆绑后,驾车将王某拉至淄川区寨里镇某某村,用匕首捅刺王某颈部、胸背部数刀,致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0时许,罪犯王某栋开车来到苏某某家,用断线钳撬开一楼门锁进入室内,将半捅汽油倒在一楼的沙发上,持猎枪来到二楼朝耿某某连击三枪,并将剩余的汽油倒在二楼过道上,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耿某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0时48分,王栋拨打“110”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财产损失31641元,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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