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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编辑:北京刑事律师  时间:2018-7-25  浏览量:4692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

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非法集资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法集资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非法集资罪”这样的罪名,它只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构成犯罪。至于具体犯什么罪,需要根据具体目的和相应后果来确定,其公式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方法+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比如有非法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数额较大的,就成立集资诈骗罪。

有非法集资的行为,用的是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方法,数额巨大,就成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有非法集资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方法,数额巨大,就成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有非法集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较大,无法以其他罪名定罪的,就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非法集资是包含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中的区别也就是非法集资范围更大的区别。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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