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依法驳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犯史淼上诉,维持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被告人史淼死刑的一审判决,对其他3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对史淼的死刑判决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史淼纠集社会无业人员郭嘉麟、魏征、扈明阳、王佳男等人大肆进行强奸,组织、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制猥亵,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活动,特别是利用未成年少女、幼女单纯、弱小的特点,将初中、高中、大学在校女生确立为犯罪侵害对象,实施强奸,组织、强迫卖淫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史淼为组织领导者,以郭嘉麟、魏征、艾鑫等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涉黑组织内部成员分工明确,有约定的明确“帮规”和“家法”,通过组织卖淫、贩卖毒品、敲诈勒索、帮助解决经济纠纷等获取经济利益,长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涉足“黄、赌、毒”领域,共涉及15个罪名,51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组织实施强奸、轮奸犯罪12起,致1名被害人自杀(未遂)、1名被害人精神残疾二级,2名被害人辍学。
先后组织、强迫12名被害人在白城、洮南、青海省玉树县等地卖淫。 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重伤3人、轻伤6人,组织聚众斗殴致死1人,严重扰乱白城市内休闲娱乐场所、中学校园及大专院校周边、旧物市场等区域的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共32名被告人,其中15名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审宣判后,史淼等21名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依法为史淼指定了辩护人,并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保障涉黑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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