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举行禁毒集中公开宣判活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横跨广东、江西、河南三省特大制毒案主犯谢某锋、田某健执行死刑。该团伙所制毒品半成品和原料多达3.5吨,所幸未流入毒品市场。
【案情回放】 罪犯谢某锋系广东惠阳县无业人员,田某健系广东惠东县无业人员。
2015年7月初,谢某锋伙同田某健密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随后,谢某平通过卢某斌、肖某、叶某庆等人在江西省遂川县大汾镇文溪村的山沟内寻找到制毒场所。
2015年7月10日,谢某平、肖某、叶某庆、叶某平、巫某飞、马某椅等人,按谢某锋指使和安排,将制毒原料、工具及生活物品运至遂川县大汾镇文溪村的山上。随后,巫某飞驾车接应制毒技师,谢某锋则通过电话遥控指挥该团伙制毒。
2015年7月11日,获得线索的公安机关对该制毒场所进行了突击搜查,当场缴获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咖啡色液体固体混合物1.2吨(氯胺酮含量达47.7%)、制毒原料2.3吨。
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9月13日,公安机关陆续将涉案人员共13人全部抓获归案。
海南一中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谢某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田某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均以制造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谢某锋、田某健等人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谢某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田某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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